工资与收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学院的工资管理基准与程序,保证薪酬在教职工中具有竞争性,对教职工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回报,激励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制订薪资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未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任何有关薪酬政策均无效。
第二条 原则
1.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确定不同的工资等级,以最大限度地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教职工工资、绩效、临时工工资及全院职工各种补贴等,由人事科造册,经分管领导、人事科科长签字后,交与财务部门审核发放。
2.丧葬抚恤费由人事科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并审批,批复下答后财务部门发放。
3.全院职工工资变动由人事科报批后把批复及电子版交到财务部门,再由财务部门调整工资并发放,如人事科没有及时或错报工资变动;增减人员时不及时办理相关工资批复资料,引响到增减人员的五险一金,其后果由人事科负责承担。(每月18号前必须把下个月的人员增减变动批复资料交到财务部,工资变动在每月20号以前交到财务部门)。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规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各类非事业性的暂存暂付、冲减事业支出等结算款收费,如:代收学费、代收教材费、赔偿款等。 第三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 收费日常管理
第四条 收费的日常管理归口财务科,所有应收费用均由学院财务人员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或私自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院财务科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收费申请,报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科审核批准后方能收取,申请内容包括:收费的依据、拟收费项目、交费对象、拟收费的标准及依据、收费期限。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和个人不得自定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无证收取事业性费用。内部结算的收费要经财务科同意后,在指定的收费项目内收费,开具内部结算凭证。严禁不开票据收款。
第七条 所有收费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科入账,任何二级学院(部、中心)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或私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也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院发票、收据的管理。负责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负责事业性收费的对外报批,物价备案、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十条 领用的票据必须按规定填写。开票时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缴款人、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收费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开出的收费票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开出后发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印章。需要重开的票据,必须将原票据的收据联和记账联贴回存根联后,并在每一联上加盖或写上“作废”印记。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收费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缴销,已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缴验,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收费票据存根,由财务处根据管理需要或财税部门的规定,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向同级财税部门申请销毁。
第四章 学生收费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缴纳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
第十四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收费实行银行卡代扣代缴、微信、现金等方式。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将所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缴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银行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及时将新卡号及有关信息告知财务科。
第十六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若短期暂欠,应提交缓交申请,说明缓交的原因、还款的时间,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注册。学生欠费仅限于暂欠部分学费,教材及其它一些费用一律不得拖欠。应届毕业生中,如有欠费的,教务科不予办理毕业证书,学生科不予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学生科、教务科、财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科及时更新学生交费查询系统的数据。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