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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有关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经费,以及院内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贴等。
第三条 上级单位拨入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关管理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上级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上级要求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上报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为“第一经济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七条 申报上级单位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应与学院每年的预算编制同步进行申报或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申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申报部门负责准备申报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指定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由申报部门修改原申请材料后,经学院批准后汇总上报。
第九条 上级单位在年度中追加给学院的专项资金,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数据,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填制相关表格,并及时报预算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申报院内专项资金的,由申报部门在学院预算编制前填写《项目立项报告书》后,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院领导审定批准后,制定下一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计划并报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并根据学院当年的财力状况和整体发展的客观实际,在下一年度学院的事业经费预算中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经费预算内的专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以大类专项项目所列的经费,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金额,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专家,从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对明细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以确保大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及经费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 财务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学院有关审批制度审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均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合法原始票据、“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单位须凭合法原始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分项目编制专项经费决算,决算主要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决算报表等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或变更、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贴严格按上级要求进行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需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帐户,留学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科有权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项资金应接受学院纪检科各各部门的监督。各项目部门要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并写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立即终止项目的用款计划,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院领导,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