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政办发【2010】72号文件精神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关于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使用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学院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确不具备刷卡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并需销售方提供无法刷卡的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报销。
第四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公务卡按《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统一制发,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我院公务卡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景洪西路支行”。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并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院在职教职工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景洪西路支行开立一张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自行携带身份证到建行景洪西路支行人脸识别进行身份确认。
(二)银行提供相关表格给财务科进行身份确认,财务科确认是本院职工后盖学院财务章把相关表格返回银行;
(三)发卡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发卡行将办妥的公务卡邮寄给职工。
(五)教职工领取公务卡后自行激活并录入公务之家APP完善个人信息并把卡号报给财务科。
第八条 如出现调动或者退休,需要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等手续的,自行到开卡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账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来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学院对公务卡支出有事先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者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学院财务科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科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财务科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等,按照学院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学院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科务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实行公务支出事前审批制度,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小额采购支出控制限额等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报销资金由财务科通过学院零余额账户或专户,向个人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科人员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方式提交发卡行。并于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填写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可以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每15天)汇总支付。具体方式由学院财务科和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财务科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须实际报销情况自行打印。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将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与相应的发票、入库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信息,发卡行于收到支付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经发卡行向州财政局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对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支付信息后,于次日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学院财务科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科填制《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院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科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五)配合州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三)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的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三)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公务消费时应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发票、入库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
(五)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个人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有责任主动向学院财务科报告。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并向财务科备案更改账号。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通知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