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科研及财务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分项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原则,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学院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2、科研科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科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岗职工和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教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来源:
1、纵向经费:指国家、各部委、省、厅、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经费: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所拨的经费和开展科技服务所获得的经费。
3、学院专项经费:指学院从经费中划拨的专项科研经费,包括学院资助的配套经费和院级项目经费、项目评审费、科研业务管理费等。
4、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5、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从事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材料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项仪器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租赁费。
4、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以合同为准)。
5、管理费: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所有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及地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九条 学院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科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院总体财务预算。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院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科研科统一下达经费指标,经费额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准,按项目进行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发给项目负责人,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科按科研科下达的各类项目经费指标,按项目建立账户,单独核算,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业务,并认真填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内具有使用自主权,但要制订经费开支年度预算计划,严格按开题报告规定的内容预算开支,不得更改资金使用范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年限,以批准项目起止年限为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
1、科研出差的审批:严格控制出差,如科研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科研科、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差手续。
2、项目研究经费开支的审批:科研实验费、设备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在支出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买计划,报科研科、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报销的审批:项目组成员凭计划审批单和有效票据,经项目负责人、科研科、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持“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到财务科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有关直接费用的管理:
1、设备的购置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要按照学院固定资产设备购买审批程序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供项目组使用。项目完成后,将设备仪器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2、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的管理:所购图书限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业书籍,所购书籍报销时须附清单,项目结题验收后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库后再予以报销。
3、论文版面费的管理: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且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时须提供文章首页(中文、标注刊号、作者、题目等相关信息)发票、交易流水采稿通知单。
4、原材料、试剂的管理: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系(部)的实验员或项目组指定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办理验收手续,单据上必须有保管员签字,方可给予报销。
5、差旅费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6、会议费管理:科研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原则只报销往返途中补助,除文件注明食宿自理的除外。如文件未注明食宿自理,又确实费用自理的,需个人附情况说明或自理餐费发票才给予报销伙食补助。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7、租赁费管理: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租用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租用前由项目负责人先提出申请,须经科研科负责人及分管科研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租用并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整理“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经财务科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科研科,存档备查。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1、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2、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科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院并注销其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持经费卡向科研科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科和财务科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各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并于年终拟定下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向有关部门呈报本年度科研经费决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争取、研究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的科研人员,按学院科技奖励办法执行,原则上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科研科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者,学院有权停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财务科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课题经费(不可抗力除外)。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
3、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者。
4、拒不接受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研科、财务科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