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收支手续,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学院在经费收支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管好用好学院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科稽核会计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认真贯彻上级颁发的财会制度和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搞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管理规定,根据预算、经济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逐笔审查核定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数字是否正确、印章是否完整,报账签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人员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规定完成报销业务。
第四条 对审核无误的经济业务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在账务系统中编制会计分录,严格做到一单一证,按时完成月度记帐和结账工作,并输出各种总账和明细账,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当月账簿记录的备份,并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条 负责做好日常和年终的对帐工作。包括会计与出纳员对账、出纳与收费员对账、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数据的核对,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条 按时完成每年学院的预决算工作,负责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税务等部门规定的各项报表的填报工作。做到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负责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装订、整理等会计档案的保管及查询工作,以及电子档案的配套管理工作。做到摆放有序、标签清楚、资料完整。
第八条 妥善保管好财务硬件、现金及支票,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支票登记簿,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及时核对银行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计划,在每年11月末前将涉及本部门工作所需的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到财务科,需申报项目资金的还需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明细及标准、项目立项依据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务科根据经费预算年度学校收入规模、年度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非税收入预算表、三公经费预算表、完成预算系统一体化服务平台基础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财务科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批复编制部门预算编报说明,并在收到预算批复下达20日内在学院网站上公开部门预算编报说明及公开预算明细附表并把公开情况报财政局。
第十二条 学院内正常经费二次预算安排。根据财政批复的学院年度预算总量及上年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安排,结合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的经费预算,财务科根据“保运转、求发展”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各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经院领导同意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及院党委会审议,预算方案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财务科严格按照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执行,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调整方案应上报主管部门,未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的调整必须与经费预算的制定相同程序。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的经费实行预算指标管理,由财务科根据学 院审定通过的经费方案,将预算指标划拨到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在划拨的经费指标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各项经费,超支不补、结余不转,由财务科及纪检科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财务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财务科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于满两年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一律上缴财政。
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学院审批程序依次审批(经办人-财务审核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及劳务等人员经费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有人员经费支出的方可列支。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均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类经费支付,保卫科须凭发票、真实的“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审核无误后按照学院审批程序依次审批(经办人-财务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十八条 设备购置经费支付,必须提供发票、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及明细、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验收单,会计科审核无误后按照学院审批程序依次审批(经办人-财务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生活动及实训费的报销,开展的活动必须先附有活动的申请(方案)及活动的经费预算(需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院领导签字),预算对应的活动开支发票(发票名称必须是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销售清单,除转账外还需附POS机刷卡小票,如是网上购买,卖家开具购买明细盖公章确认和收据,买方电汇凭证付款。购买的实训材料需要发票(发票名称必须是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销售清单,除转账外还需附POS机刷卡小票,如是网上购买,需打印网上支付的页面。如活动或实训涉及的个人报酬(本校职工)或劳务费(外单位人员)需单独制表,统一打入银行卡,不得现金结算。财务科审核无误后按照学院审批程序依次审批(经办人-财务审核-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职工日常公务和零星购买支出,除对公转账外都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现金结算。报账时需提供发票(发票名称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销售清单,需附POS机刷卡小票。如对方没有POS机只能支付现金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出具店铺不能刷卡的证明,证明上需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且发票需经办人及两位证明人签字。对公转账,如对方没有对公账号要求转入私人账号的情况,要求对方出具没有对公账号、要转入私人账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发放其他收入,相关部门需附同意发放相关费用的文件或资料,根据相关费用的标准制定发放表。凡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绩效、课时、奖金、补助等报酬及劳务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需转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外单位人员劳务费需提供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需在每月20日前报送已签批完的发放表到财务科,20日后报送的在次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外聘的教师需向财务科提供劳务合同,无劳务合同视为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补助,如免学费、助学金、勤工奖学金等一律转入学生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发放现金,但留学生、中专未成年学生办不了银行卡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需要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西职通【2015】13号,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80%可用于改善学院教学条件,20%用于补充日常公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职工要借款的,需到财务科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理由、借款金额等内容,并按审批程序报领导审批。(涉及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不得借款)。借款实行“旧款不还,新款不借”的原则,有借款未结清的,不支付新的借款。借款人调离本单位、退休、退职或岗位变更的必须结清所有欠款,未结清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学院预付或垫支款项的,必须由部门某工作人员为经办人,向财务科提交附有部门领导、分管部门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的预付申请资料,并且该经办人负责该款项票据的催收、账务报销等事项,如年底结账前未交回预付或垫支款项有效票据的视为经办人个人借款,需经办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教职工出差前必须在公务之家APP上填写“公务出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事前未提交出差申请,事后不予报销差旅费。教职工出差任务结束后,在公务之家APP上提交“报销申请”,如产生线下购买的票据时,需把有效发票及刷卡小票在APP上拍照上传,并把原始单据交到会计科保存,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经办人-财务审核-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差旅费报销参照《云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标准详见《西双版纳州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财行发[2014]155号)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及差旅费报销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西财行发[2016]406号)的规定。住宿费必须附有刷卡小票,不能刷卡的需附对方盖有财务章的情况说明,否则一律不允报销。赴州内县、乡镇出差的参照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的《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到基层出差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西财行发[2017]391号)。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短期进修学习的(不超过半年)往返按差旅费报销,学习期间无交通费。伙食补助15天以内(含15天)按100元/天补助,16天至30天(含30天)按80元/天补助,30天以上的按50元/天补助,住宿费在不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的情况下凭住宿费发票及刷卡小票报销。攻读、半脱产(函授)学历学位人员(不含出国留学者),费用由个人承担,学习期间无任何补助。
第二十九条 老师带学生参加比赛的,老师差旅费按标准报销;学生伙食补助按100元/天,交通补助按30元/天,住宿费按不超150元/人/天报销。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西财行发【2017】25号文号)。报销时需附政府批准的出国文件计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签字。因公出国的经费预算表,相关有效票据,出国相关费用需换算成人民币并签字确认,费用汇总表,并附同期汇率表。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严格按照西财行发【2014】283号,《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议费严格按照西财行发【2016】366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执行,因公务活动来校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学院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日程和人员等。学校及部门根据来函内容,填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逐级报批,报批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产生的加班工作餐不允许报销,如特殊情况产生的餐费确需报销的,报销时需附有该餐费产生的事由申请、附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并由部门领导及相关院领导签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探亲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探亲费只报销往返路费(车票、火车票、动车票),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报销时需人事部门核实签字确认,经办人凭有效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经办人-财务审核-人事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年终突击花钱,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报销,学院经费使用进度一季度需完成30%,二季度60%,三季度90%,12月20日以前执行完毕,每年12月20日后财务科要进行年终对账及结账,不办理报销业务。
第三十七条 次年1月,财务科按照要求编报部门决算报表,并按时报送财政局,待审核通过并在收到决算算批复下达20日内在学院网站上公开部门决算编报说明及决算明细附表,并把公开情况报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