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督导,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充分发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原则。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院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师德师风为上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实效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坚持创新发展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律特点,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全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院长抓师德师风同责,是全院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教务科、办公室(党委巡查办)是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教务科负责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德师风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办公室(党委巡查办)、教务科负责部门的师德师风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科是监督单位,负责师德失范行为案件调查、认定、处理等过程的监督。
各党支部、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和考核。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和考核。各机关党支部(含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院长。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员: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牵头,二级学院(部、中心)、各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督导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的内容,明确责任部门,有效推进工作;组织开展探索和研究师德师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师德师风建设科学化水平;建立师德师风失范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师德师风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师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聘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机制,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引导教师树立高尚师德师风,着力营造全院尊师重教的氛围。
第九条 抓牢师德师风招聘和引进底线机制。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的重要条款,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对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师德师风教育机制,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教育,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实施“师德铸魂工程”。定期开展全体教职工思想政治培训,弘扬时代楷模的崇高师德精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
(二)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教育管理、党员引导、凝聚师生过程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持续做好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作,实施骨干教师双培养机制,使党员教师在践行高尚师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将教师党支部打造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
(三)加强师德培训力度。建立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专家库,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开展教师师德师风培训工作。设置海外留学归国教师、青年教师入职专题师德师风教育培训,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教师团队、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教师宣誓制度,根据实际确定誓词内容,在教师节、新学期开学、新教师入职等关键时点开展教师宣誓,将教师职业责任和义务内化于心、外化于心,引导教师不忘初心,立德树人。
(五)强化法制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将法制教育纳入师德培训体系中,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开展经常性的师德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警示,及时纠正。完善校内相关制度,并采取针对性帮助及培训,加强教师对自身苗头问题的整改。同时,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开展违反师德案例通报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六)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鼓励广大高校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
第十一条 建设师德师风宣传机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师德师风要求,根据师德师风宣讲计划,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关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教师参与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决策的民主权利。营造尊师重教氛围,积极开展尊师重教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师风考核激励机制。
师德师风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把育人成效作为师德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师德师风激励。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体现奖优罚劣。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档案制度,如实记录教师师德教育培训、考核评议、获奖荣誉、违纪处分等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聘推荐、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师德师风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选培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师德师风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年度评议、师德师风状况调研、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师风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学院纪检科建立师德师风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院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学生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出现重大师德违规问题的,取消教师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建立师德师风失范惩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惩处机制,对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情形的教师,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二)强化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推行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师风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教师职责及权益
第十七条 教师要发挥在学院办学中的主体地位,自觉发扬主人翁精神,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自觉履行在师德师风建设中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职责,做到自尊、自强、自爱。
第十八条 教师应切实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自觉性,将教师的师德师风修养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师风发展目标。加强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师风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转化为个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提高师德师风践行能力。
第十九条 切实落实和尊重教师在学院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各方面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创建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