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清单和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外聘教师、荣誉(名誉)教职人员等。
第二章 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牵头,二级学院(部、中心)、各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一)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师风同责,是全院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教务科、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牵头部门。办公室(党委巡察办)非教学部门的师德师风教育、管理和监督,教务科负责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德师风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科是监督单位,负责师德失范行为案件调查、认定、处理等过程的监督。
(三)各党支部、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和考核。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和考核。各机关党支部(含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配合,统筹协调,完成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全院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第六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的负面清单。
(一)在公开场合、教育教学活动中、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危及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有损党中央权威、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统一、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损害学院和师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的言行。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
(七)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公开传播宗教思想,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传播低俗文化。
(八)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或传播庸俗文化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九)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育教学方面的负面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报学校批准而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二)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在课堂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责,逃避职责。
(四)侮辱、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言行。
(五)因审核不严导致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现象。
(六)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正、公平行为。
(七)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兼职。
(九)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十)上班期间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十一)无故违反工作纪律,有旷工行为。
第八条 学术道德方面的负面清单。
(一)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者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及专家评议意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学位评定、考核奖惩、推荐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恶意诋毁、徇私舞弊等行为。
(五)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职务、职称、成果、荣誉等。
(六)作为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发布的信息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等。
第九条 廉洁从教方面的负面清单。
(一)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娱乐休闲活动。
(二)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并从中牟利。
(三)在学校采购、验收等工作中,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擅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 在招生、考试、推优、升本、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生活作风方面的负面清单。
(一)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传销等活动。
(二)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其他违背生活作风、生活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教务科、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检科为监督单位。
第十三条 受理与调查程序。
(一)二级学院、部、中心(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分别报教务科和纪检科,部门(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分别报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和纪检科,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院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分别报教务科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
(三)教务科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会同纪检科、工会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涉及学生的,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参与复核。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教务科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科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二) 分管领导批示后,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教务科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四)处理原则、保密、申诉、解除及相关材料处理。
1.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复合,提供新证据。校党委、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合决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4.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 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按《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是教师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的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从事发之日起至查实期间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发文,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院纪检科发文。
第六章 师德建设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领导应向学院作出检讨,学院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西职党发〔2019〕6号)予以废止。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