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各二级学院(中心)、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审计科是学院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院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院审计工作,并就其中重大事项提请学院党委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审计委员会主任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主任为学院党委副书记、学院纪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的副院长;成员为学院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组织部、纪检科、人事科、财务科、审计科主要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院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并做出指示和指导;
(三)研究制定学院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五)研究和审议学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六)拟定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七)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八)审议学校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审计科在学院审计委员会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院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员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保障审计科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保障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对学院及所属二级学院(中心)、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十)外设机构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协助学院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审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审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科。
第二十条 学院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院内巡察、组织人事、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科在审计中,应有效利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科在向学院审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检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审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科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审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日常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