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选原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拥有积极乐观的择业心态的优秀学生。
(2)在校大、中专成绩优秀的毕业班学生。
二、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的比例: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毕业生人数的5%。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3)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青年战略发展计划的各项活动,能够正确对待就业,并在毕业生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在见习或实习期间表现突出,服从班级、学院的安排积极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德、智、体全面发展,各个学期的综合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平均分排名应在全班前1/3以内,考查科目优秀率不低于50%。
(6)参评国家级、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须获两次(含)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7)参评院级优秀毕业生的,需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8)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成功的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9)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评选程序和方法
(1)毕业生进行自我鉴定并提出申请,各毕业班按要求在班级中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出候选人员;
(2)班主任、辅导员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对候选人员的意见并上报各分管二级学院(中心)。
(3)各二级学院(中心)根据文件精神及学院评选条件审核并上报各二级学院(中心)候选人名单。
(4)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
(5)报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审批。
(6)通过后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表彰,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表彰。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本办法由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