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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地方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学校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高职学生学费减免、院级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科、审计科、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科、纪检科、各二级学院(中心)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科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学生科、各二级学院(中心)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学生科会同教务科组织各二级学院(中心)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务科、纪检科、审计科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二级学院(中心)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二级学院(中心)资助工作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申请奖助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和推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实行书记负责制。全面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宣传、申报、审核、管理、资金发放、档案管理、台账等工作。

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为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中心)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如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受助学生校级评议、公示、上报;协调学院各部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学生资助系统的维护,保证数据完整;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教务科负责学生学籍的申报做好学籍系统的维护,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招生就业科负责在招生期间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学生资助政策,以及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十二 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在校学生根据要求申报各类资助,并组织开展班级评议,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学生科学生资助办公室。

十三 财务科做好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和财务凭证的管理。

第十 纪检科和审计科负责监督奖助学金名单公示、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 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部署,研究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学生资助体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足额划拨,并监督使用。探索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渠道,研究学生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 中央、地方对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两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五)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

(六)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每生不超过12000/年,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十 中央、地方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中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中职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优秀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每生每年4000元。

(三)中职学生国家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四)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 11 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 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 元。

第十 学校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院级奖学金。奖励学校全日制优秀在校学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励档次。根据获奖档次不同,每生每年奖励800-3000元不等。

(二)绿色通道。学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三)学费减免。学校对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文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减免额度分为三个档次:全免、减免二分之一、减免三分之一,减免对象和档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四勤工助学。学校对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现设有科研助理、实验助理、机房管理、档案整理、图书管理员、卫生保洁等岗位,岗位补助为每生每月300-350元不等。

(五)临时困难补助。学校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十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的资助。

二十 同一学年内,各项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一项,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二十一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 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二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3300 元,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财政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 0 个省; 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 3 个省; 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4 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 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 2 个直辖市。分档情况同。

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 25%;获贷情况,权重为 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 15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二十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 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 政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 %。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 担 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 80%

二十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二十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各级预算管理,财务科、审计科、学生科、教务科、各二级学院(中心)、纪检科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 财务科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学生科应组织各二级学院(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应用;二级学院(中心)应及时报送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获奖名单、受助名单等资助材料;教务科要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应用,强化学籍异动管理。财务科和学生科应规范档案管理,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审计科要定期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纪检科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获奖学生、受助学生的监督;

二十 各二级学院(中心)、学生科、财务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生通过伪造申请材料(如捏造困难事实,提供虚假成绩单等)获得奖助学金的,凡经查实,除收回获奖助资金外,将按照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三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科、财务科、学籍科、审计科、纪检科、各二级学院(中职中心)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内容如与新出台政策(包括本级、上级)有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l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云南省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5

云南省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6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0

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11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校级资助

13

院级奖学金实施细则

14

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15

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16

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17

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递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五年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第五年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汇总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研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机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云顶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必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2分;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四)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五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和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专科生人数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九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遗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和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专科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八 学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专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入伍、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4

云南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云南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递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五年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第五年才具备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汇总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主任为乐、风险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

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和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研竞赛、云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云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云南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性和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云南省大学

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州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性和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颁发由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5

云南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云南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必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2分;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五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和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专科生人数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九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专科生不超过12000/年。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生科负责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外省籍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咨询并申请。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申办,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及当地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申办。

(一)受理申办阶段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首次贷款的学生首先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续贷的学生直接使用首次办理贷款时用的账号登录。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3.续贷的学生需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至少两次登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续贷声明未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贷款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办理。

(二)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学生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面附有回执校验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贷款学生于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3.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部回执单后,统一报送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4.学校财务科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凭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要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1.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科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2.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3.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借款学生如未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贷款违约学生的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借款人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 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 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 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 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31日前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3年)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巳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8-1 ) 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 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 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五年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第五年才具备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节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州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10.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中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中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省政府奖学金。五年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第五年才具备中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云南省技能大赛等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云南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州级及以上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省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省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中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州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中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中职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颁发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11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 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凡就读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中职学生均按照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政策享受免学费。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州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13

院级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优秀学生。名额依据学院上年度非税收入中可支配预算按在校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奖项成绩要求与奖励金额:

申请

奖 项

成  绩  要  求

综合测评成绩

奖励金额(元)

大专、五年制后两年

特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2分

不低于80分

3000

一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8

不低于75分

2000

二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4

不低于70分

1500

三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

不低于68分

1000

中专、五年制前三年

特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

不低于80分

2500

一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6

不低于75分

1500

二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2

不低于70分

1000

三等奖

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

不低于68分

800

 备注: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突出。

5.申请学年各门课程无重修,无补考。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院奖学金评选资格:

1.因违纪而受到二级学院(中心)警告(含)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二级学院(中心)、学生科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违反学院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以二级学院(中心)为单位开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各二级学院(中心)评审工作组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汇总上报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汇总各二级学院(中心)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出学院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院于评选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学院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奖学金的初审推荐工作,确保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4.

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1.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新生;

2.孤儿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

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

6.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7.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辅助证明、学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经初步审核认定后,指导新生填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经学院学生科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校审批。新生报到期间,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工作站,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学生持《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报绿色通道工作站审批备案。

4.学生入学。学生凭审批通过的附件1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符合资助条件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确保考入我校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学生限期缴纳学费。

 

 

 

 

 

 

 

 

15.

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学费减免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减免名额依据学院上年度非税收入中可支配预算按在校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一档:学费全免

二档: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档: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减免对象

(一)由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数据支持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申请学费减免学年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同等困难级别下可优先评定

1.获得过国家、省、学院奖学金;

2.获得过省、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荣誉;

3.担任学院学生联合会干部及班级干部;

4.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低于3次(含志愿者活动);

5.成绩排名进入班级前10%的;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学费: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不遵守学院管理规定,有晚归,旷课的;

3.申请学年有考试科目成绩不及格的(所有科目);

4.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的,如抽烟、酗酒及其与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5. 因校园贷、高利贷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经济困难的。

 学费减免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院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下称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开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推荐减免学费名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汇总上报学生科;学生科汇总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出学院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学费减免的初审推荐工作,确保学费减免用于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于评选工作完成后对学费减免学生实施减免。

16.

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科及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确有需要的部门,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除外。

五条 设岗原则:科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安排用工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固定岗位为主,包括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以及其他符合申报规定的岗位。

第七条 学生科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的部门,须于每年3月、9月份向学生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岗位。校内临时性工作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安排的岗位,经学生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排每学年进行1次岗位微调。

第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

第九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成绩良好,无挂科;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奢侈消费情况和不良生活习惯。

第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部门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将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300/人,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校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强度等,科学合理按岗定酬。

第十四条 报酬发放:

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等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并按时向学生科报送每月考核合格人员补助发放表,学生科统一汇总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由学校财务科将报酬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17.

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当事人面临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并将对其正常学习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困难时,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或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财务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遇到其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补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期中不可重复申请。除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的严重困难外,受助学生每学年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写清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4.学生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确定补助金额。单次补助金额超过1000元者,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5.公示;

6.学生科提交补助信息,由财务科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