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根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20]128号)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实行计划管理机制,资产管理科统筹协调,保卫科、教务科、网络信息中心等分工负责,上述部门统称维修职能部门。
第三条 维修统筹管理范围包括立项维修项目及日常维修工作。维修对象为学院经费投入购置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部门自管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学院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在统筹范围内。统筹管理针对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固定资产,主要有:
一、仪器设备及家具类维修。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中一般设备是指用于行政办公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是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设备、仪器、装置、医疗仪器、文体器械等。
因使用年限到期或损坏导致的仪器设备配件更换,属于维修统筹范围。
二、房屋构筑物维修。指学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校门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外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网络设施、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
三、文物及陈列品维修。指学院拥有或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艺术品等。
四、软件维护与升级。指学院或二级部门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的软件。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工作基本原则为分类清晰、统筹兼顾;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审批严格、程序规范;节约高效、经费到位。要严格按照高校资产管理要求,依托资产管理网络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与标准化单据相结合的方法,规范维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
第五条使用学院经费进行的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类别中的服务类或工程类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西职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学院维修工作总体分为立项维修与日常维修。根据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一次性维修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属于立项维修;一次性维修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日常维修。
第七条维修申报与审批
日常维修申报与审批
1、日常维修的申报与审批。日常维修申报由报修部门(人)填写《维修工作单》,根据维修分工提交维修职能部门,完成审核流程后由维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应急性日常维修可先电话报修再补办填单及审核工作,补办工作由维修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分类、分工及经费列支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分为质保期维修和过保期维修。
一、质保期维修是指在采购、建设或维修合同中所注明的质保期内维修。质保期维修原则上由供应商、生产商或建设单位负责。
二、过保期维修是指超过合同质保期限的维修,分为三种形式:
1、外包维保。外包维修是指在一定期限内(1-2年)将某类固定资产维修维护业务,通过招标等形式承包给维修供应商的方式,如学院现行的电梯维修、多媒体设施维修、空调维修等。
2、院内自行维修。院内自行维修是指由学院维修职能部门直接进行维修的方式,如家具、网络设备、办公电脑维修等。
3、采购维修。采购维修是指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由维修职能部门通过招标或指定维修供应商实施维修的形式。
第九条 维修分工与经费列支。
一、质保期维修
质保期维修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维修负责部门,由维修负责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维修质保承诺,联系供应商或建设单位实施维修,维修经费按合同条款执行。
二、过保期维修分工及经费列支
1、保卫科负责(1)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维修;(2)学院公共设施维修(主要为与房屋及构筑物相关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电动门、热能设备、水电设施、门窗等);(3)行政办公及生活类家具维修。
经学院批准的年度计划维修项目、临时性维修项目经费,从学院年度基建维修预算中列支;其它日常维修经费,从后勤中心年度承包费列支。
2、信息中心负责(1)学院办公类电脑、网络设备设施维修;(2)公共教学场所、会议场所的多媒体及音响设备维修;(3)学院各类软件维护升级。
学院办公类电脑与网络设备设施维修、公共教学场所与会议场所的多媒体及音响设备维修经费,从信息中心年度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学院各类软件维护升级经费,按照软件分类从教学、科研或办公经费列支。
3、资产管理科负责学院除办公电脑、多媒体及网络设备外的其它办公设备维修。维修经费从学院年度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及建设的质量监控,提高资产维修信息化管理程度,无论是质保期维修还是过保期维修,立项维修还是日常维修,原则上均应按照维修工作流程实施:
一、维修申报部门(人)填写《维修工作单》提交维修职能部门;
二、维修职能部门进入系统查询资产信息界定维修类型;
三、维修职能部门组织维修及维修后验收;
四、维修职能部门在系统中录入维修信息;
五、资产管理科审核维修流程及维修信息录入情况;
六、维修职能部门到财务处办理维修结算。
第十一条各维修职能部门设定专人,负责根据维修申报情况,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查询相关资产信息并界定维修分类。采购质保期维修转交资产采购(建设)部门负责;维修质保范围内应责成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保期维修由维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立项维修组织实施时,应按照《西职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采用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供应商。日常维修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根据情况直接指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维修职能部门应加强维修验收工作,日常维修使用《维修工作单》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维修(经费大于5000元)与外包维修原则上应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工作单》维修发票、维修项目验收表(立项维修)、维修合同是进行采购维修结算的必备凭证。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各维修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流程与职责,明确责任、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维修工作效益。
第十六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高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加强对学院维修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界定
一、资产管理科负责协调、解决学院维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确保学院维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并负责对各类维修实施情况的规范性、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等进行审核、监督。
二、财务科负责按照本办法中维修经费结算有关规定,加强维修经费使用、结算管理。
三、各维修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根据学院运行管理需要,做好年度计划维修项目申报、临时性维修项目申报工作;
2、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好立项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负责及时、有效地做好立项维修、日常维修的实施、验收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维修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及日常记录工作;
5、负责办理维修经费结算工作。
四、学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管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负责。如出现“有实无账”情况,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补录手续后,再申请维修。
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资产的使用及维护管理,对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资产损坏承担责任,并按《西职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