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政办发〔2009]136号)和《西双版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财资发〔2021〕34号),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20 ]128号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等行为。
第三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须按照申报、审批、处置的流程进行。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审批的:
1.报废国有资产单项资产原值 10 万元(含)以下或一次
性报废批量资产原值总计 20 万元(含)以下的;
2.同一主管部门内部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
3.按规定核销单笔货币性资产损失 5 千元(含)以内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报废单项资产原值 10 万元(不含)以上或一次性报废
批量资产原值总计 20 万元(不含)以上的;
2.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
资产的;
3.跨部门、跨级次无偿划拨资产的;
4.处置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开发外)及房屋构筑物的;
5.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离、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
系改变的;
6.按规定核销单笔货币性资产损失 5 千元(不含)以上的;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申报。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由使用各科室提交处置申请,填写《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权限逐级审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学院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州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州机关事务局审批。州机关事务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门将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学院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统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公开处置。学院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学院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州级财政部门(或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拟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处置事项,统一由州级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置。
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学院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学院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学院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上级或下级单位的,应附上级或下级单位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或意见,由学院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上级或下级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学院的,经上级或下级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学院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拔(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寡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学院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学院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六条 学院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公开拍卖、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州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条 学院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正式文件,附学院集体研究决定事项文书(会议纪要)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行车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四)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的评估报告;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涉及房地产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用地、拆迁许可及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涉及房屋拆迁的,还需提供市政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房屋拆迁许可(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控制图)、拆迁宣传册(或公告书),含补偿标准、政策等内容,双方初步议定的政策标准内及额外争取的补偿情况的说明、拆迁协议;
(八)涉及车辆处置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年限需满10年或行车里程达到25万公里,方可申请处置,交易完成后提供收款收据、过户登记表、竟拍结果确认通知书(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报废需提供报废车辆照片、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二条 学院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学院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院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州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外)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贵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检科应对资产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西双版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