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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绩效,强化采购活动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学院。资产管理科是学院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采购工作流程的实施。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密采购的除外。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制度。采购需求部门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具体通知时间内提交下一年的采购计划及预算。采购预算由各部门、中心及二级学院报学院财务科核实汇总,财务科根据财政局下发资金进行预算项目编制,资产管理科协同财务科办理。
核实后的采购预算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经学校审定后的预算方案报州教育和体育局、州财政局审批。未经预算报批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严格执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各部门、二级学院及中心申报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中共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10万元以下预算内支出、1万元以下预算外支出由院领导会议审批;
(二)10至50万元预算内支出(含10万元,含50万元)、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预算内支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采购项目完成校内程序后由资产管理科统一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需上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并完成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由学院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10万元及以上)完成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已经列入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物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未列入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物资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学院可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10万元及以上)进行公开采购。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20万以内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自行采购,20万以上可采用在线询价、反向竞拍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工作。采购方式分别有: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
3.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订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提供长期运营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物价变动、融资、自然灾害等风险应对方案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货源充足的现货;
2.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3.简单的服务和工程。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4. 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5.采购原型、首项货物或者服务;
6.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
7.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8.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9.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0.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本办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
第十四条  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采购标准(设备、家具等)
第十五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促进学院勤俭办事业,学院在购置专用设备时需严格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指引(试行)》(云教发〔2022〕35号)文件要求的配置标准进行购置。
第十六条  为响应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要求,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学院购置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需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西财教发〔2019〕48号)文件要求的配置标准进行购置。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强化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合同审签工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及备案的相关要求,应参照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模板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标准;
  (八)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合同执行工作。资产管理科应及时跟踪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全面执行。
第六章 采购项目验收、入账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绩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条件执行,由资产管理科、纪检科、采购标的物使用部门、财务科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纪检科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逐项对照查验,偏离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小组应如实填报验收情况,作好验收签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科应及时与财务科对接,完成项目入账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合同中约定有质保金的项目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及时做好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资产管理科负责采购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及时将采购项目申报、计划编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采购合同、验收记录、发票、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