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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阳光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教育部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
第三条  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
第四条  新生录取期间,除学院招生办公室派出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干涉招生工作。
第五条  组织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接受过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条  认真落实国家、地方少数民族、特殊地域考生的录取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特殊地域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于残疾考生,录取中应结合专业特点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对待;如出现疑难问题,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无特殊规定的专业,不得限制录取男女比例。
第九条  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及辅导设备,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录取期间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各省(市、区、县)招生部门做好招生通信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录取场所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好登录密码及其他规定内容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应认真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对个人入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准备工作
1. 建立录取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
2. 了解熟悉各省(市、区)招生录取工作程序。
3. 准备网上录取所需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入网系统。
4. 核对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情况。
5. 准备打印、邮寄录取通知书所需各种材料。
6. 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1. 按规定时间登录各省(市、区)招生网站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接受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各省(市、区)招生网页,了解录取工作的日程安排。
2. 查询、调整计划
   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招生计划情况,如有误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网站进行计划调整。
3. 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按照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密码,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4. 阅档
各二级学院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的审阅,拟定录、退考生名单。
5. 退档
(1) 退档应在规定阅档时间内完成。
(2) 在向生源省招生部门上载或上报退档考生名单前,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纪委监察办公室复核后,方可退档。
(3) 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
6.录取
1)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
2)根据录取名册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
7.录取规则
1考生须参加以下考试中的一类:一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二是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中职学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招生考试;三是参加云南省高职单独招生考试。
2)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3)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挡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4)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纪律监察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招办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考生收取学院统一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检查、执行监察工作力度
1.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妥善处理,造成工作损失,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 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高考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的规定。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招生信息“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3.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须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